一名被指控犯有放火罪的被告人,昨天在(北京)昌平區(qū)法院出庭受審時,當庭翻供。而他的辯護律師則以他翻供為由,拒絕再擔任他的辯護人,離庭而去。
律師自認拒辯有據(jù)
此案的被告人是44歲的丁某,他被指控欲放火燒死其同居女友。公訴人說,今年3月13日晚11時許,丁某在昌平區(qū)其住處,因感情問題與41歲的同居女友余某發(fā)生爭吵,并欲殺死余某。丁某將液化氣罐搬入房內(nèi),將液化氣罐閥門口對準燃燒的火爐,并將閥門擰開,致使液化氣罐起火燃燒,造成余某被燒傷,后院內(nèi)居民將火撲滅。經(jīng)醫(yī)學鑒定,余某的損傷已構(gòu)成輕傷。
然而,丁某在法庭上否認故意放火。丁某說:案發(fā)當天中午,我回家后,余某跟我要錢打牌,我就給她了。后來她又跟我要錢,我們就發(fā)生了爭吵,后來我把液化氣罐搬到了屋子里,當時液化氣罐沒有關嚴,但是我不是成心沒有關嚴的,當時屋子里有煤爐子,導致液化氣罐著火了。
輪到辯護人發(fā)問時,律師楊某問丁某:你是以今天庭審供述為準還是以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為準?丁某回答說:以今天說的為準。律師再問:你的供述與今天的庭審陳述有矛盾的地方,你是否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火怎么著的?丁某再次表示:煤爐子導致液化氣罐著火的。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楊某說:因為我是法律援助的律師,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基本事實不認可,基于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拒絕為被告人辯護。經(jīng)過審判長同意,楊某離席而去。
據(jù)了解,楊某是法院為丁某指定的辯護律師。由于丁某此前自愿認罪,但開庭時卻翻供,因此楊某認為與指定辯護的內(nèi)容不符,所以拒絕辯護。
專家認為《律師法》有缺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介紹說,《律師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quán)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從這個法條來看,律師可以以委托人隱瞞事實為由拒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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