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破產清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一、公司申請強制清算需要哪些費用
清算由股東大會決定。清算費用,具體包括:
1、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yè)清算財產所需要的費用;
2、公告、訴訟、仲裁費用;
3、聘請會計師、律師等專業(yè)人士的費用;
4、清算委員會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
5、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包括債權人會議會務費、催收債務差旅費;(6)其他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費用。
財產總額包括流動資金、不動產、知識產權等,清算后財產總額是清償債務后公司所得的凈資產。
二、強制清算的特點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債權人和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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