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藥品管理規(guī)定與麻醉藥品管理定義是什么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發(fā)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fā)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guī)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或者有證據(jù)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diào)查,并可以對相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禁止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經(jīng)吸食、注射了行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利用了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從事生產(chǎn)、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職務或工作之便利,如醫(y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guī)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
行為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shù)摹?/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chǎn)、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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