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換句話說,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一、特殊累犯的罪名有哪些
特殊犯罪所犯的刑事犯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三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什么是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缎谭ㄐ拚福ò耍窋U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圍,將恐怖活動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納入其中,以加大對嚴重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本文擬對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特殊累犯的規(guī)定,修正案對其的修改原因和仍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進一步完善進行探討。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7條的規(guī)定,《刑法》第66條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修改前《刑法》第66條的內容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刑法理論將這一犯罪形態(tài)稱為特殊累犯。從規(guī)定的變化中,可以看出,特殊累犯的范圍得以擴大,筆者將從修改前的規(guī)定著手來分析這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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