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典第66條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累犯的規(guī)定,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xiàn)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
特殊累犯的構成
(1)罪名限制: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
(2)刑度無限制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3)時間上沒有限制: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換句話說,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累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個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不能構成累犯;
(2)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后罪必須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之內(nèi)。
特殊累犯與一般累犯的區(qū)別: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nèi)。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fā)才做這樣特殊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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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指曾經(jīng)受過相應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期限內(nèi),又因為犯罪而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其中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赦免后5年內(nèi)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為一般累犯。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又再犯該特定罪的犯罪分子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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