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傳銷金額認定
“禁止傳銷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第101次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第24條的行為的第七條,組織策劃傳銷,工商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5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行為的第七條,演示,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超過1000萬50萬元的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行為的第七條規(guī)定,參加傳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罰款2000元。在我國目前的“刑法”,有一種算數非法傳銷沒有犯罪。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非法傳銷并不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9日,以答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傳銷或傳銷變相情節(jié)嚴重的有關審批如何定性問題”規(guī)定:“對于1998年4月18日,由國務院釋放,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后,“傳銷經營活動的禁止通知書”,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將被視為犯有25按照第(規(guī)定e)以上,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p>
這是第一次中國的現行法律制度是定性非法傳銷清楚地歸入此類別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規(guī)定可以受到懲罰的違規(guī)操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jié)嚴重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違法所得,并處一倍以上罰款的5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在監(jiān)獄里超過五年,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不是直接組織者,但被唆使,將被處以罰款和拘留,遣返。
傳銷罪的界定及立案標準
傳銷罪,全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修正案(七)》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作為一個新增的條款被列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將傳銷犯罪“塞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尷尬局面。但是,由于組織、領導傳銷行為本身具有相當的復雜性,造成了司法實踐認識不一,筆者對其中兩個重點問題略作探討。
界定
一是關于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fā)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筆者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實踐中對于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采購商品、制定規(guī)則、發(fā)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于組織、領導者。
“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布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于最初的發(fā)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范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是關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區(qū)分。
罪與非罪。應區(qū)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的多層次計酬。雖然二者都采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yè)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二是從經營對象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而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只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fā)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多層次計酬主要根據從業(yè)人員的銷售業(yè)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于發(fā)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系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fā)展取決于產品銷售業(yè)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于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2.此罪與彼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一般違法人員,本著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的參與人員未達到人數、級別的標準但又侵犯市場秩序,或者違反了許可證制度時,則應根據其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區(qū)別對待,作出不同的處理。
法律責任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追訴標準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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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fā)展人員,通過對被發(fā)展人員以及其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行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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