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區(qū)分主要在于是否著手實行了犯罪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不難區(qū)分,但也有少數(shù)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qū)分存在一定難度。
實行行為指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直接威脅或侵害某種具體社會關系而為完成某種犯罪所必需的行為。我們可以看出,它是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完成某種犯罪所必需的危害行為,即無此行為也就不能成立特定的犯罪。
刑法分則正是根據(jù)各種具體犯罪的這一需要而在立法上總結歸納出各種具體犯罪得以成立的危害行為作為實行行為。其次,實行行為直接侵犯或威脅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直接作用于特定的犯罪對象,這些都是實行行為最為鍵的特征。
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兩者雖然彼此依賴,前后遞進,但有著本質性的區(qū)別:
(1)二者存在的目的不同。預備行為的存在主要是為了犯罪的實行創(chuàng)造條件,而實行行為的目的則是為了通過犯罪的實行來完成犯罪,二者雖然在目的上都圍繞著完成犯罪這一點目標,但具體內(nèi)容及其方向性上是不同的。
(2)二者表現(xiàn)的內(nèi)容和性質不同。預備行為由于是為犯罪創(chuàng)造條件,就表現(xiàn)為一系列準備行為,這些行為均不具備實現(xiàn)刑法分則基本具體構成要件的性質,而實行行為則是實現(xiàn)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具體構成要件的行為,無論是何種表現(xiàn)方式,只要著手就意味開始滿足法定的構成要件,使追求的犯罪得以成立。
(3)二者在完成犯罪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在刑法上意義是不同的,正視這一點,是正確評價犯罪準備的關鍵所在。
一、成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xiàn)犯罪意圖,體現(xiàn)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jù)。
2.行為人已經(jīng)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guī)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毀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xiàn)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伙等等。
二、犯罪預備表現(xiàn)形式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
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繩索等;
(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鋸銼、爆炸物等;
(3)專用為達到或逃離犯罪現(xiàn)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
(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翻墻爬窗用的梯子或繩索等;
(5)用以掩護犯罪實施或者湮滅罪證的物品,如作案時戴的面罩、作案后滅跡用的化學藥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危害性和復雜性可以反映出預備行為不同的危害程度。
所謂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于犯罪的需要。
2.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這類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fā)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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