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到期不還保證人還是什么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同時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笨梢姡诒WC合同中沒有明確寫明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始承擔保證責任的,才為一般保證;如明確約定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j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為一般保證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人出具的書面擔保書,約定如二被告到期未歸還借款,則其償還原告一切經(jīng)濟費用。“到期未歸還”應理解為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或者不履行債務,這與不能按期履行有本質的區(qū)別,前者是連帶責任保證的主要特點,后者則是一般保證的主要特點,由于本案當事人在協(xié)議時未明確約定擔保責任方式,故應根據(jù)擔保的內容“到期未歸還”來定性,其本意不以“不能履行”為理由,而是應當理解為“不管債務人有償還能力而主觀上不愿償還,還是客觀上無能力償還,只要到期實際沒有償還債務,保證人和債務人就應當負有連帶保證責任”。故案件中第三人的保證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對原告的債務與二被告負有連帶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guī)定的權利。
二、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qū)別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是否是除斥期間
保證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即除斥期間)。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自行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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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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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jù)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jù)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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