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瀆職犯罪的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問題是個難點。文章從對瀆職罪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基礎性關系的形式分析入手,綜合評析了瀆職罪、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等刑法疑難問題錯綜交叉語境下罪名確定的正反觀點,并對相關問題的刑法適用操作原則和具體認定進行了探討。關鍵詞:瀆職罪身份犯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罪名一、概述近年來,礦難事故和其他重大責任事故的發(fā)生、政府職能的轉(zhuǎn)變、對國家機關權(quán)力監(jiān)督的關注共同推動了瀆職犯罪查處力度的不斷加強。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quán)局的設立意味著我國懲治瀆職犯罪將邁上全新的臺階。為了有效地懲治瀆職犯罪,刑法理論與實踐應當對瀆職犯罪刑法適用問題進行持續(xù)、深入的研究。在瀆職犯罪司法實踐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是頗具特色的難點問題。然而,現(xiàn)階段針對瀆職罪刑法條文特點進行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問題的研究較為零散。共同犯罪理論脫離瀆職罪司法實踐,瀆職罪中的共犯關系、罪名確定等刑法適用問題缺少足夠的理論支撐。傳統(tǒng)貪污賄賂型職務犯罪理論對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利用前者職務便利實施共同犯罪這一課題進行了廣泛探討,總結(jié)了相當數(shù)量的實踐判斷規(guī)則。但其究竟能否在瀆職罪層面予以直接適用?答案是否定的。瀆職犯罪的濫用職權(quán)”與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利用職權(quán)”在行為模式上存在差異,貪污賄賂犯罪的職務行為可以由非國家工作人員部分實行,瀆職犯罪的濫用職權(quán)行為卻無法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部分實行。這決定了瀆職罪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具有其獨立特征,無法全面采納貪污賄賂犯罪中的相關理論。當然,職務犯罪基礎定位明確限定了瀆職罪共犯關系必須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框架內(nèi)具體展開。這意味著瀆職罪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問題研究可以適當借鑒貪污賄賂犯罪相關理論的基本思路,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核心展開刑法理論的具體研究。筆者嘗試對瀆職罪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基礎性關系進行形式分析,綜合評析瀆職罪、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等刑法疑難問題錯綜交叉語境下罪名確定的正反觀點,確立本文對相關問題的刑法適用操作原則,分情況細致討論瀆職罪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問題,期待為刑事司法實踐提供有益參考①。二、瀆職罪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關系的形式分析研究瀆職罪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同犯罪關系展開形式分析是一個首要問題。共犯形式主要表現(xiàn)為教唆犯、幫助犯、共同實行犯等。非身份犯是否能夠構(gòu)成瀆職共犯,以何種形式進入共同犯罪關系,均有必要予以解釋。(一)非身份犯能否構(gòu)成瀆職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瀆職罪的犯罪構(gòu)成對犯罪主體要件進行了限制,只有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gòu)成瀆職罪單獨實行犯。但是,當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唆、幫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行為時,非身份犯能否構(gòu)成瀆職共犯?刑法學界主流觀點指出:非身份犯與身份犯互相勾結(jié),教唆或者幫助身份犯實施犯罪行為的,兩者形成共犯關系[1]。但仍有部分學者堅持:既然身份犯要求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特殊身份要件,那么即使是教唆犯、幫助犯也必須符合這種犯罪主體要件,所以,無身份者不能構(gòu)成身份犯的共犯[2]。筆者認為:非身份犯可以與身份犯形成共犯關系,構(gòu)成瀆職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主要的補充性理由包括:
1.從法條關系的角度分析,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具有整體指導性,而刑法分則以及相關的立法解釋對于瀆職罪犯罪主體的具體界定僅具有局部涵攝功能,不能夠限制刑法總則的規(guī)范價值。既然非身份犯現(xiàn)實地幫助、教唆身份犯實施瀆職犯罪,就不能將刑法總則第25條至第29條中涉及的共同犯罪”限制性地解釋為一般主體犯罪”。
2.從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特性角度分析,瀆職罪單獨實行犯的構(gòu)成要件具有嚴格封閉性的特點,非身份者被完全排除在犯罪主體要件之外,但瀆職共犯的構(gòu)成要件具有相對開放性的特點,非身份者可以通過犯罪行為加功或者犯罪故意加功的方式進入瀆職共犯的構(gòu)成要件體系之內(nèi)。
3.從刑法條文的規(guī)范效率角度分析,如果否定非身份犯成為瀆職罪等特殊主體犯罪共犯的可能性,那么實踐中大量不具備特殊身份的主體將被排除在刑法分則之外,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內(nèi)容無法規(guī)制非身份犯,等于喪失了很大部分的刑法評價功能,極大地削減了刑法條文的規(guī)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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