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條件的遺屬符合遺屬補助
(一)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yǎng),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yǎng)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yǎng)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yǎng)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yè)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yǎng)對象,還必須是目前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二)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yǎng)長大,現撫養(yǎng)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yǎng)直系親屬。
(三)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yǎng)條件的,可列為供養(yǎng)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yǎng)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yǎng)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yǎng)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于可列為供養(yǎng)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二、遺屬補助是怎樣算的
(一)提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由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享受或變更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機關事業(yè)單位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都在本次調整之列。
2.新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統(tǒng)一按《甘肅省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表》(附后)執(zhí)行,此前其它標準一律停止執(zhí)行。
3.為保護、搶救國家財產、對敵斗爭或舍已救人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在上述表列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增加50元。
4.新標準執(zhí)行后,若全縣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高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如屬城市戶口的,可向縣民政部門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其它未盡事宜可繼續(xù)依據甘人事114號、121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變更
1.申報審批的時間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變更申報審批工作從2008年8月15日開始,到10月10日結束。
2.申報審批的程序
遺屬個人申報(8月15日至9月15日)。申報變更遺屬補助標準的遺屬需持:
①個人身份證(審查后交公安機關蓋章確認的復印件一張);
②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戶籍類別及年齡證明(必須為打印且加蓋公安機關印章);
③屬已故職工配偶的,持所在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居委會)婚姻管理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
④屬在中學學習的學生,持所在學校出具的在校生證明;
⑤屬2004年以前享受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且2004年提高標準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養(yǎng)標準的審批文號;2004年以后審批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審批文號。
⑥填寫機關事業(yè)單位已故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變更審批表(照片處必須貼有本人照片或以電子形式打印,否則不予審批)一份后,將全部材料交由原供養(yǎng)單位主管部門審查。
⑦主管部門審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接此《通知》后,要對本單位的供養(yǎng)遺屬進行一次深入細致的摸底**,嚴格審查遺屬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認真填寫《機關事業(yè)已故職工享受遺屬供養(yǎng)標準變更審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變更遺屬供養(yǎng)條件人員的遺屬供養(yǎng)標準變更審批表上加注意見后,將全部材料一并報縣人事勞動保障局審查。
3.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縣人事勞動保障局對各單位上報的材料在嚴格審查**后,重新按照新標準審批。
4.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也要以這次工作為契機,對已喪失供養(yǎng)條件(被供養(yǎng)的父母已死亡;被供養(yǎng)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養(yǎng)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滿18周歲或中學已畢業(yè))的人員要堅決予以**,并及時停止供養(yǎng)并通報相關部門。
三、立遺囑需要公證嗎
遺囑公證并不是遺囑訂立的必經程序,是由立遺囑人自行決定的。公證遺囑其實也是遺囑訂立的形式之一。
立遺囑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遺囑繼承糾最可靠的證據。
(二)自書遺囑。
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三)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四)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guī)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五)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陬^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fā)生糾紛。因此,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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