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依據(jù)《廣東省路政許可實施辦法》附件21第五條,申請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1)申請事項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有關路政管理的規(guī)定;2)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電力行業(yè)標準,不影響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3)在穿城鎮(zhèn)路段,受條件限制,確需在公路用地上設置變壓器的,應符合電力技術標準,保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有安全可靠的安全隔離設施;在非穿城鎮(zhèn)公路,應離開建筑控制區(qū)設置;4)許可事項直接涉及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關系的,許可機關已經征求了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已經組織了聽證;5)涉及占用、損壞公路路產的,申請人已與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yè)簽訂了公路賠(補)償協(xié)議;6)影響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二、辦理材料
復印件需蓋單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復印件。
重大涉路工程項目應當由第三方評價機構出具安全技術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機構應當具有國家規(guī)定相應的公路安全評價或者公路工程設計、咨詢專業(yè)資質。其他涉路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本工程項目的設計單位編制出具。
包括工程設計圖以及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對該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
委托代理人辦理路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
原件需蓋單位公章。
蓋申請單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復印件。
申請人為法人才需要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復印件。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圍蔽方案、施工標志設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等內容。
如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可提交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復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辦理路政許可的需要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復印件申請人為公民的才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復印件。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復印件申請人為其他組織的,提交;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提交該組織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占用、損壞公路路產的應提交;涉及公路路產以外的,應征得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清遠連南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guī)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zhí)》;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后,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連南縣交通運輸局2樓路政許可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正式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提出審查意見,出具《特殊審查期限告知書》,組織特殊審查,作出審查結論;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huán)節(jié)完成后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通過,出具《路政管理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fā)現(xiàn)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連南縣交通運輸局2樓地方公路管理站路政所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綜合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格式的,交市局路政科審核,自收到申請材料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出具《收件回執(zhí)》或《受理回執(zhí)》。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出具《特殊審查期限告知書》,組織實地核查或技術審查,作出審查結論;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huán)節(jié)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通過,需先完成繳費才出具《路政管理許可證》和制作《路政許可現(xiàn)場勘驗筆錄》;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fā)現(xiàn)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連南縣交通運輸局2樓地方公路管理站路政所窗口領取辦理結果(此事項涉及繳費,申請人需先繳費后,持繳費憑證到連南縣交通運輸局2樓地方公路管理站路政所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特殊環(huán)節(jié)
無
四、辦理地點
連南瑤族自治縣三江鎮(zhèn)團結大道縣行政服務中心大樓1—2樓
五、辦理時限
1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連南瑤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jù)
廣東省公路條例(2009年)
第十五條公路養(yǎng)護應當執(zhí)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公路養(yǎng)護應當積極推向市場,實行管理和養(yǎng)護相分離。
公路路面養(yǎng)護及有關交通設施維修時,需要封閉半幅路面的,公路養(yǎng)護單位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實施,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施工現(xiàn)場的車輛疏導工作;需要全封閉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共同發(fā)布通告后實施。
廣東省公路條例(2009年)
第二十五條自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圍內廣告標牌設施的位置,應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批準。
國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圍內廣告標牌設施的位置,應當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批準。
縣道二十米、鄉(xiāng)道十米范圍內廣告標牌設施的位置,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批準。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
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以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條除公路防護、養(yǎng)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qū)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前規(guī)定的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jié)約用地的原則,依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劃定。
建筑控制區(qū)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guī)定劃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該標樁、界樁。
文章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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