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訴訟時效的確定主要存在以下五種情況: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
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應該是從發(fā)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兩年。
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
例如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應自發(fā)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
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縮等,訴訟時效應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
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即人身一年,其他兩年。對于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xié)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xiàn)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
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y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這兩種期限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幾種表述:
1、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guī)定:
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2、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3、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
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guī)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比藟郾kU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交通肇事如何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1)起訴時,原告同時起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的,可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侵權賠償與保險賠付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屬于共同訴訟,本應分案處理,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保險金享有直接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是法定的,故可從訴的合并的角度,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
(2)起訴時,原告僅起訴肇事方的,應向原告進行釋明,由原告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險公司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經釋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險公司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保險公司雖非事故責任人,但根據《保險法》第50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交強險條例》第31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作為賠付主體,與案件裁判結果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剝奪其正當的訴訟權利。并且交強險“先行賠付”原則系法定原則,應當由保險公司先行對受害人進行賠付,肇事方的責任須待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確定后方能判斷。故應當將保險公司追加為當事人。
對于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問題,道交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法律關系,保險公司對該案件的訴訟標的(即侵權行為)并無獨立請求權,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對受害人具有先行賠付、直接賠付的義務,且該賠付義務源于保險公司與肇事者保險合同的訂立,因此保險公司在道交人損案件中的訴訟主張往往依附于肇事者一方,故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于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
例外情形。實踐中,特別是外地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事故認定書上的保險公司信息僅為保險單號,法院無法查明保險公司的具體信息,從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率的角度出發(fā),此種情況下,法院可僅審查侵權法律關系,并且《保險法》第50條的規(guī)定,可由保險公司對肇事者進行賠付,故法院可以不依職權追加保險公司為第三人。
(3)起訴時,原告僅起訴保險公司的,因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要根據肇事方的責任而確定,且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與肇事方也有利害關系,故應由法院向原告釋明追加肇事方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肇事方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如果原告經釋明后仍不追加的,且肇事方也不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肇事方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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