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下水道井蓋會被判處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盜竊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蓋的,應直接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因為井蓋建設在交通道路上,就是道路的組成部分,它具有獨特的功能,關系到交通運輸的安全,盜走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蓋,破壞了道路的完整性,并且有導致車輛傾覆的危險,完全適用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
一、醉駕中道路的認定是什么?
關于危險駕駛罪“道路”的范圍,刑法及修正案沒有明確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要求發(fā)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有具體規(guī)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本文以為,不能將交通肇事罪的道路范圍等同于危險駕駛罪的道路范圍,交通肇事罪在構成要件上明確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此,其規(guī)制的范圍只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道路范圍,但危險駕駛罪設立目的是為了將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加以抑制從而將量刑前置化,預防犯罪,不僅在公共交通道路范圍內具有產(chǎn)生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險,在非公共交通道路范圍內同樣會發(fā)生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險,因此,道路范圍不應局限于公共交通道路,凡是供不特定人、車等通行的路段都應包含在內,以便規(guī)制在非公共交通道路范圍內發(fā)生的醉駕以及追逐競駛行為。如校園、廠礦、鄉(xiāng)村、單位里只要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都應認定為“道路”。在此空間實施了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財產(chǎn)安全的追逐競駛或醉駕的,都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也不能將其無限擴大為所有道路,例如人跡罕至的曠野、特定區(qū)域或無其他行人或者車輛通過的地方,則不應該包含在危險駕駛罪的“道路”范圍以內。綜上,危險駕駛罪中“道路”范圍應理解為供不特定人、車通行的地段。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認定
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交通工具的安全與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對象則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財物和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為了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本法將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為特殊保護對象加以規(guī)定,因此行為人無論采用何種手段破壞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均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
與盜竊罪的界限
實踐中發(fā)生的出于盜竊目的破壞交通工具的案件,易于同由于盜竊交通工具的設備、一般部件等構成的盜竊罪相混淆。區(qū)分兩者的關鍵在于破壞的對象和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行為人以盜竊為目的,破壞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裝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因而侵犯了交通運輸安全,應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后者行為人出于盜竊的目的,毀壞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設備。因為這類交通工具未承擔運輸任務,破壞部位不影響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因而對交通運輸安全無現(xiàn)實危險性。其侵犯的客體只能體現(xiàn)為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關系。鑒于這種案件行為人秘密竊取交通工具的設備、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來,盜竊目的往往需要實施拆卸等破壞行為才能實現(xiàn)。這樣盜竊行為和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就發(fā)生牽連關系,根據(jù)對牽連犯按一重罪處理的原則,對這種案件應視情節(jié),定為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破壞交通設施罪主體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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