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催收是指在債務人下落不明時,以其他形式無法送達債務人,可以選擇公告送達。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公告催收有效前提:
對債務人的公告催收,須以債務人下落不明為前提,公告期滿,視為已送達債務人。根據(jù)舉重以明輕原則,對于保證人的公告催收,也應以保證人下落不明為前提,公告期滿,才能視為已送達保證人。
債務人下落不明時對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公告催收:
在上述案件中,銀行在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同時對債務人和保證人進行公告催收,該公告催收對保證人是不具有效力的。只有在保證人也下落不明時,此公告對保證人才是具有效力的。保證人可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對此提出抗辯。
公告催收對保證期間的影響:
1、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延長。
2、保證期滿后,保證責任免除,債權人喪失對保證債務的勝訴權。
最后提醒:
1、在一個債權債務中,如果同時存在債務人和保證人,那債務人就是主債務人,保證人就是次債務人。
2、不管是主債務人還是次債務人,公告催收必須以對方下落不明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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