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價格,又稱買賣合同的價款或價金,是指買受人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向出賣人支付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價格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
1、對價款的確定,如果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價款作出明確約定的,則應按其約定確定。
2、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價款未作約定或者約定并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處理,而結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應按以下原則確定合同的價款:
(1)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此時所指的交易習慣包括在商業(yè)交易中形成的各種各樣的價款確定習慣,如一些貿易術語,即在多次交易過程中形成的將費用與標的物價格本身進行掛鉤后形成的一攬子價格術語等,又稱為價格條件或者貿易條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確定價款時,則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價款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一、價格支付時間的確定
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2、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買賣合同解決爭議的方法
1、協(xié)商。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xié)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這是最有利于雙方關系維系的處理方法,有利于避免雙方產生更進一步的、不可修復的矛盾。
2、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xié)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xiàn)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是價格相對較高。
4、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一般歷時較久,但是費用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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