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責任,“主責任”的對稱。是指在不法行為人(主責任人)不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與其有特定聯(lián)系的當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償付部分承擔的間接責任。依照多數(shù)國家的法律,補充責任主要適用于監(jiān)護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一、醫(yī)療糾紛處置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jù)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范圍產(chǎn)生影響。
2、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推定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并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并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但采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fā)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chǎn)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二、在公共場所參加公益活動受傷了怎么辦?
在公共場所參加活動受到傷害了,由活動組織者負責。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主體是安全保障義務人也就是公共場所的管理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只是第三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不能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有安保義務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打架斗毆的含義、性質和法律后果
1、民事責任
在打架斗毆中,行為人給對方的人身或財產(chǎn)帶來損害,行為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屬無行為能力的人,自己不能承擔賠償責任的,則由監(jiān)護人承擔。
2、行政責任
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如果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或者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
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在打架斗毆中,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人身健康達到輕傷以上的,或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行為人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分別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和過失殺人罪;如果處于私仇、爭霸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糾集多人結伙斗毆,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構成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者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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