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國家公務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鼓勵和引導國家公務員忠于職守,廉潔從政,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行政機關中處級及其以下的國家公務員。
第三條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應當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xiàn)之一,應當予以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物資文明、政治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六)愛護公共財產(chǎn),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八)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九)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xiàn)突出的;
(十)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顯著功績的。
第五條對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及時給予獎勵。對在本職工作中做出優(yōu)異成績的,獎勵一般在年度考核結束后進行。對在特定環(huán)境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第六條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
對在工作中取得優(yōu)秀成績的,應當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可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優(yōu)異成績,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可給予記二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全省乃至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或有其它優(yōu)異成績的,可給予記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應當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條給予公務員嘉獎,一般應掌握在本單位當年度公務員總數(shù)的30%以內;記三等功,一般應掌握在公務員總數(shù)的3%以內,其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受嘉獎、記功人數(shù)只能占相應一定比例。因受記功比例限制,連續(xù)三年年度考核優(yōu)秀或連續(xù)四年中有三年優(yōu)秀且未曾獲記功獎勵的,可不受比例限制。
記二等功以上獎勵按公務員的功績貢獻授予,不規(guī)定比例。
第八條我市國家公務員的獎勵按下列權限批準:
嘉獎,由國家公務員所在機關批準,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記三等功,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評選推薦后,市直機關報市人事局批準;區(qū)、鎮(zhèn)機關報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事局備案。
記二等功,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評選推薦后,經(jīng)市人事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或者省政府工作部門批準。
記一等功,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評選推薦后,經(jīng)市人事局審核后,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工作部門批準。
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給予國家公務員獎勵。
第九條給予國家公務員獎勵,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家公務員所在單位根據(jù)《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guī)定》和本辦法的條件要求,在民主、公開、公正的基礎上,確定獎勵人選,提出獎勵意見;
(二)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的,由單位填寫《國家公務員獎勵審批表》一式4份。
(四)按審批權限批準或上報審批;
(五)審批機關行文予以公布。
(六)將受獎勵的員的《國家公務員獎勵審批表》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條對獲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由審批機關或者委托相關部門、單位采取一定形式進行表彰,也可結合單位、部門年度工作會議進行。
第十一條對獲得獎勵的國家公務員,給予適當?shù)木癃剟詈臀镔|獎勵,并由審批機關頒發(fā)獎勵證書或獎章。對授予榮譽稱號的國家公務員,還給予晉升職務工資檔次獎勵。
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獲得獎勵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一)偽造事跡,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
(三)違反紀律,屢教不改的;
(四)獲榮譽稱號后,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yǎng)或者刑事處罰的。
對有本條(一)、(二)兩款中所列行為的人員,除撤消國家公務員獎勵外,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撤銷國家公務員獎勵,由原申報機關報請審批機關批準。特殊情況下原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國家公務員獎勵被撤銷后,審批機關要收回其獎勵證書和獎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
第十四條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能、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廈門市委組織部廈門市人事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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