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通常情況下是怎么判刑的
擅自成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對個人犯罪的規(guī)定處罰。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1、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機構的設立、開業(yè)需經(jīng)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嚴格審批,擅自設立、開業(yè)便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人員實行雙罰。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一經(jīng)設立,對外掛牌,就構成本罪,盈虧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行為人犯本罪后,隨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是為了集資詐騙,其行為即同時觸犯其它罪名,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處罰,而不并罰。
5、《刑法修正案》將刑法174條“經(jīng)人民銀行批準”,改為“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是因為我國金融機構的批準權已發(fā)生變化,如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均已由中國證監(jiān)會審批,保險公司由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6、“擅自設立”,是指沒有取得金融業(yè)務管理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擅立分支機構,只可進行行政處罰,不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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