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的效力。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gòu)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nèi)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nèi)容,要約也生效。2、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3、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zhuǎn)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
要約邀請與要約邀請有什么不同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fā)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在發(fā)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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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要約相關概念的解答:要約邀請、要約條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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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jié)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nèi)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nèi)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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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人們作出某種承諾的聲明,如何區(qū)分要約邀請與要約?重慶在線咨詢 2024-11-16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一旦要約送達,要約人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必須符合法定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撤回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且不存在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激發(fā)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表示或使其能向他人發(fā)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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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約條款承諾就是合同嗎吉林省在線咨詢 2022-12-09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邀約中作出承諾的,合同還沒有成立,承諾要生效后合同才成立,而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nèi)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承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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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發(fā)出與承諾的區(qū)別重慶在線咨詢 2025-02-03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qū)別在于多個方面,包括性質(zhì)、內(nèi)容、當事人主觀愿望、具備的條件以及針對對象等。要約邀請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實行為,不具有約束力,而要約則生效后會受到法律的約束。要約的內(nèi)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針對的是對象明確而具體,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要約邀請包括符合要約條件的商業(yè)廣告和宣傳、拍賣、招標公告、商品價目表以及招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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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約合同不成立承諾也有效嗎北京在線咨詢 2022-06-04只有邀約沒有承諾合同不成立,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意味著承諾不生效或者沒有承諾的,合同是不成立的。根據(jù)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