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后可以隨時離職嗎?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領取離職手續(xù)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xù)表辦理相關手續(xù)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xù)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xù)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xù)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xù);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yè)保險待遇審核手續(xù)。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二、員工辭職時是否有補償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秳趧臃ā返?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xù)、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fā)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解除勞動合同理論上是可以隨時離職的,但是公司一般情況下是在前期正常的辦理完了離職的其他手續(xù)以后,最后一步才會給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所以對于解除勞動合同后可以隨時離職嗎的這個問題,員工自己得看實際情況靈活把握離職的時間的,最好是不要因為離職的這件事情和公司的關系鬧的太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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