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應當到法院遞交申訴書及其相關證據材料。刑事案件的申訴程序:
1、申訴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申訴人應當提交材料;
3、審查法院,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4、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一、申訴書必備內容
申訴書必備內容要點有:1、申訴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等;2、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的機關名稱;3、申訴人提起申訴的請求和理由;4、申訴書上要有申訴人的簽字以及提出申訴的日期。
二、工傷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手續(xù)
一、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二、審查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三、仲裁準備。1、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的規(guī)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2、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3、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4、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四、仲裁審理。1、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祈人作缺席裁決。2、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3、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4、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發(fā)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fā)給裁決書。5、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申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刑事申訴時應該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訴書。申訴書應該載明:1、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lián)系方式;2、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二)身份證明;(三)其他文書及證明材料。民事申訴還應該提交申訴申請書、當事人信息、原生效判決或裁定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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