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論以同一罪名。即是說在共同過失犯罪中,雖然存在不同的實施過失行為之人,其過失行為共同造成危害結果之發(fā)生,但他們的過失行為觸犯的是同一罪名,故應以同一的過失罪分別予以定罪。例如前述甲乙二人高樓推物共同疏忽而致砸死路人一案中,他們的行為均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甲乙二人之行為分別定罪。
其二,論以不同罪名。也即對共同過失犯罪中各行為人所實施的過失行為分別以不同罪名予以定罪的情況。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罪名相異之情況,主要是由各行為人的具體過失行為以及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決定的。對此又可區(qū)分為兩種情況:(1)在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之過失行為相結合而構成的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通常對一般主體按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過失犯罪確定罪名,而對特殊主體則亦依其自身行為所觸犯的具體過失犯罪來確定罪名。例如在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便包括有關領導、林場工人和外流人員。對有關領導,應基于其特殊身份而追究其玩忽職守罪之罪責;對于有關林場工人,應根據(jù)其具體犯罪事實而論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于外流人員,則應以失火罪定罪處罰。(2)在各行為人均為特殊主體因而構成的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主體身份和行為情況之不同,也決定需對各行為人之行為論以不同罪名。比如在四川綦江虹橋垮塌案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包括各級領導、市政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人員和包工頭,他們都具有特殊身份,這就需要根據(jù)他們自身所具有的不同身份而對其行為論以相應之罪名。對有關領導應視其犯罪事實而以玩忽職守罪定性;對市政工程質(zhì)量監(jiān)督人員則應論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包工頭則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
一、共同過失犯罪法規(guī)
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行為人主觀上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這一主觀心態(tài)的支配下在客觀上都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因此,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實行共同負責與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即各犯罪人首先應當對其參與的整個共同犯罪負責;至于其具體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之大小,則又應當按照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實際作用來裁量。而與之不同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各行為人之間欠缺共同故意的意思聯(lián)絡,行為人的行為只是在各自獨立的單個意識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實施的。這也就意味著對其不能予以共同處罰,而只能按照各行為人所觸犯之罪分別定罪處罰。就共同過失犯罪的定罪問題而言,中國1997年刑法第25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對此,前文亦已有詳述,此處不贅。下面簡要論述一下共同過失犯罪的刑罰裁量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之各行為人具體裁量刑罰時,首先應當明確,對于共同過失犯罪的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分別定罪,并不意味著各共同過失犯罪人須承擔相同之刑責。盡管各共同過失犯罪人的過失行為共同造成了一個危害結果,但相互的過失程度可能不盡相同,其過失行為對共同的危害結果所具有的作用力也可能是彼此不一的。易言之,各共同過失犯罪人之間也存在一個罪責大小的問題,應分別視不同情況而處以輕重有別的刑罰。
二、共同過失犯罪處罰
具體量刑時,主要應考慮各共同過失犯罪人的過失程度極其危害行為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
其一,過失程度。共同過失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首先取決于過失程度。凡是過失程度大的,罪責也大;過失程度小的,罪責也小。至于各共同過失犯罪人過失程度的考察,則應將過失程度的一般考察方法與共同過失犯罪的特點結合起來加以認定。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看注意義務的要求程度。這需要根據(jù)行為人所從事的活動、業(yè)務及所實施的行為加以判斷。據(jù)此,對于行為人的注意義務要求程度越高,則其過失程度就越高;反之,對其注意義務要求越低,則注意義務就越低。(2)看注意義務的可履行程度。行為人被賦予的注意義務的可履行程度,決定了行為人的過失程度。注意義務越容易履行,而行為人卻未能履行的,則其過失程度就越重;反之,注意義務越難履行,而行為人也未能履行的,則其過失程度就越輕。(3)看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愈強,其過失程度愈強;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愈弱,則其過失程度愈弱。此外,犯罪過失的程度還受到行為的動機與起因等其他諸種因素的影響,這是我們考察行為人之過失程度時,也需要把握的。
其二,原因力之大小。共同過失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還決定于各過失行為對于危害結果的原因力之大小。原因力大小的認定,一般應建立在過失程度相同或相當?shù)幕A上。在過失程度相同的情況下,過失行為對于危害結果的原因力大的,其罪責也大;原因力小的,其罪責也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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