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一審和二審程序存在不同,包括性質、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原因、審查對象和范圍、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訴訟主體和審理方式等方面。
1.如果案件屬于民事訴訟,其時間間隔為十日或者十五日;
2.如果案件屬于刑事訴訟,則其時間間隔為五日或者十日。
3、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的第二日開始計算。
一審和二審的主要區(qū)別如下:
1、性質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jù)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jù)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fā)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fā)生;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
4、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行政案件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是什么?
行政案件的一審和二審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審理方式和審理程序上。在一審階段,法院主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和辯論,作出判決。而在二審階段,法院主要審查一審判決的合法性,聽取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作出裁判。此外,二審審理程序更為嚴格,通常要求有新的證據(jù)或者法定理由才能啟動。
總之,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審理時間間隔、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的第二日開始計算、一審和二審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性質不同、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原因不同、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引起審理程序發(fā)生的訴訟主體不同、審理方式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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