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案件根據不同情況處理自殺案件處理具體如下:
1、相約自殺。因為行為人沒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一般不能認為自殺是故意殺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行為人受托殺人,自殺不成功的,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以考慮從輕處罰;以約定自殺的名義誘騙他人自殺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由于行為人以前的行為,導致他人自殺;強迫或者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死亡,誘騙行為鼓勵自殺者自殺,即利用自殺者自己的手,達到行為人自殺的目的。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有故意追求自殺死亡,其行為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在特定環(huán)境下自殺。如果兩者缺一,則不應視為故意殺人罪;
3、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自殺者的行為在教唆和幫助自殺中往往起決定性作用,應根據案件從寬處罰。
自殺案件中的因果關系有哪些?
自殺案件中的因果關系:
1、正當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
2、錯誤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也不成立犯罪;
3、嚴重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將嚴重違法行為與引起他人自殺身亡的后果進行綜合評價,達到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犯罪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但對自殺身亡結果不具有故意時,應按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并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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