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追索權利應符合以下條件:
1、一般情況下持票人已經行使了付款請求權,被拒絕付款時才能行使追索權。
2、如果是以下情形,則持票人不需先行使票據付款請求權,而可以直接行使追索權。(1)匯票被拒絕承兌,(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3、必須存在票據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或者不能按票據金額足額付款的情形。
4、匯票在到期日前被人民法院裁定凍結的。此種情況在票據實務中經常會遇到,提醒大家的是,如果遇到所持有的票據被凍結的情況,一般應提起票據追索權訴訟,而不應參與到其它的票據當事人的其它訴訟中,因為此時的票據是有效票據,行使追索權勝訴的概率特別大,如果參與到其它訴訟中,比例有人失票提起確認票據權利之訴,如果法院一旦將票據權利確認給失票人,則持票人就會拿不到票款。如果再另行提起追索權訴訟,則有可能需要承擔過失責任。所以遇到此種情況一定要謹慎選擇,做全面的評估后選擇訴訟方式。
二、追索權的行使對象
即票據持票人能夠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也就是說票據追索權的行使對象有哪些?
1、背書人。2、出票人。3、其他票據債務人。在以上三類人中第1、2類很容易理解,在此不再多說。因為我國《票據法》未明確規(guī)定其他票據債務人的范圍,所以下面咱們主要看第三類即其他票據債務人主要包括哪些?因為我國《票據法》承認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同時我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再結合我國票據實務,可知其他票據債務人主要票據的承競人、保證人等。
三、追索金額。即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范圍。
《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一)被拒絕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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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獲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獲承兌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時,持票人請求其前手清償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費用的票據權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時間為標準,追索權可以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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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到期后行使追索權西藏在線咨詢 2022-06-12匯票到期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風險提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承兌人或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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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到期后遭到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內蒙古在線咨詢 2024-12-28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如果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持票人有權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可以要求被追索人支付以下金額和費用: 1.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 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 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此外,《票據法》第六十一條還規(guī)定了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追索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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