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從犯實行什么原則
犯罪的從犯實行從輕減輕或者認真處罰的原則。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從犯采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zhì)、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二、從犯的特殊刑事責任原則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26條規(guī)定的是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我國刑法分則對一些必要共犯的從犯和主犯一起規(guī)定了具體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條第1款規(guī)定,犯組織越獄罪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處的其他參加者,顯然是指組織越獄罪中的從犯。對于這種《刑法分則》規(guī)定了具體法定刑的從犯,應當直接按照分則的規(guī)定處罰。對主犯的處罰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在當代社會對于犯罪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根據(jù)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當中所處的地位來進行不同判斷。比如說有一些犯罪分子是屬于協(xié)助犯罪,也就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n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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