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的生產、經營,提高商品品質,維護和提高“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國內外市場的聲譽,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___”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用于證明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指定的商品)的原產地域和特定品質。
第三條(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是“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申請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審核批準。
第二章“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是___(具體的行政區(qū)劃、地理坐標,或者以山、河為界劃定)。
該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環(huán)境是___。
第六條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的特定品質是___(包括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標等)。
第七條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在種植、養(yǎng)殖及加工制造過程中的特殊要求是___(商品無需加工制造的,不寫此條)。
第八條同時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商品經營者,可申請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第三章“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序
第九條申請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申請人應向(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遞交《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申請書》。
第十條(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后,在___天內完成下列審核工作:
1.(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派人對申請人的商品及產地進行實地考察。
2.綜合審查后,作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符合“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應辦理如下事項:
1.雙方簽訂《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申請領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準用證;
3.申請領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
4.申請人繳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未獲準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通知___天內,向注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市場監(jiān)管)部門申訴,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尊重工商(市場監(jiān)管)部門的裁定意見。
第十三條
“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效期為___年,到期繼續(xù)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___天內向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提出續(xù)簽合同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后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四章“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1.在其商品或包裝上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2.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進行商品廣告宣傳;
3.優(yōu)先參加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主辦或協(xié)辦的技術培訓、貿易洽談、信息交流活動等;
4.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管理費的使用進行監(jiān)督;
5.其他權利(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明確具體的權利內容)。
第十五條“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1.維護“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品的特定品質和信譽,保證商品質量穩(wěn)定;
2.接受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對商品品質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jiān)督;
3.“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癬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4.其他義務(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明確具體的義務內容)。
第五章“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
第十六條(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是“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機構,具體實施下列工作:
1.負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制定和實施;
2.組織、監(jiān)督按規(guī)定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及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3.負責對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
4.對商品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測;
5.維護“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
6.協(xié)助工商(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7.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經營者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對本規(guī)則條款的修改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與“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簽訂的許可使用合同,送交雙方所在地工商(市場監(jiān)管)部門存查,并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第十八條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為保證“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工作的科學性、嚴肅性、公正性、權威性,誠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進行監(jiān)督,同時也接受和處理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六章“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保護
第十九條“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侵權等行為發(fā)生,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將組織收集證據(jù)材料,并對舉報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未經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提請工商(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規(guī)則,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有權收回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準用證,收回已領取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要時將請求工商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使用“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具體管理費標準,由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報有關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管理費??顚S?,主要用于商標注冊、續(xù)展事宜,印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標識和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檢測商品,受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投訴,收集案件證據(jù)材料和宣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等工作,以保障“___”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商品的聲譽,維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則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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