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實際的情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jīng)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不可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下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于內(nèi)部行政管理關系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diào)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fā)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guī)定,例如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n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n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n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chǎn)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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