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旭龍起訴著作權侵權
2002年7月,張旭龍向湯加麗出具授權書許可將其拍攝的照片用于她個人寫真集的出版、發(fā)行和展覽。此后,湯加麗與人民美術出版社達成協(xié)議,出版了《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下稱《湯加麗寫真》)一書。該書署名為湯加麗著,出版社向她支付了報酬。中國出版史上,此前未有一本署上自己實名的人體畫冊,《湯加麗寫真》開創(chuàng)先河。因此該書自2002年9月出版以來便備受矚目,也因為該書掀訴訟波瀾。
《湯加麗寫真》一書出版后,張旭龍發(fā)現(xiàn)該書中有136幅照片是其拍攝的,但版權頁卻署名湯加麗著。張認為這種署名方式侵犯了其署名權,他還認為湯加麗改動了其拍攝的39幅照片,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其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1)張旭龍起訴人民美術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件
2003年7月9日,張旭龍因《湯加麗寫真》一書的作品完整權、署名權問題,起訴出版《湯加麗寫真》的人民美術出版社。
北京第二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
1、張旭龍為湯加麗拍攝了涉案人體寫真圖片,對圖片擁有著作權;
2、湯加麗經(jīng)過張旭龍的授權,對為其拍攝的人體寫真圖片進行選擇和編排,并加入部分文字,匯集成《湯加麗寫真》一書,其在內(nèi)容的選擇和編排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因此《湯加麗寫真》一書屬于匯編作品,湯加麗作為該匯編作品的匯編人,依法對其匯編作品享有著作權;
3、對于作品完整性,人美社雖對張旭龍的部分作品進行了剪裁,但并未做實質(zhì)性改動,未歪曲和篡改這些作品的主要內(nèi)容,因此并不破壞作品的完整性,也未侵犯對這些作品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4、《湯加麗寫真》一書雖有湯加麗的部分文字,但該書匯編的主要內(nèi)容是拍攝的攝影作品。因此,湯加麗在該書中以湯加麗著的方式署名不妥,其方式構(gòu)成了對張旭龍署名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關于張旭龍的報酬主張,人美社與張旭龍之間不存在出版合同關系,所以其要求出版社支付作品報酬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
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人美社就侵權行為在《中國攝影報》上刊登向張旭龍賠禮道歉聲明;停止發(fā)行署名湯加麗著的《湯加麗寫真》一書,再版、重印時不得署名湯加麗著,同時駁回張旭龍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中張旭龍未得分文,只獲賠訴訟中支出的合理費用802元。北京市高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人美社《湯加麗寫真集》一書并未侵犯張旭龍的署名權,但未經(jīng)張旭龍同意,對書中39幅攝影作品的人體、背景或道具進行裁切的行為,侵犯了張旭龍對上述作品的保護作品完整權。2003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人美社就侵犯張旭龍攝影作品完整權的行為登報道歉,并賠償其訴訟支出3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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