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責任擔保期限司法解釋是什么
《民法典》規(guī)定,連帶保證責任的期限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民法典中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期限能否中斷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擔保期限就是保證期間,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但是不能發(fā)生中止、中斷或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無限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是多久
根據(jù)《民法典》第692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xù)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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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法連帶責任時限山西在線咨詢 2021-11-25擔保連帶責任期限為6個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從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保證期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債權人和擔保人可以約定擔保期限,但約定的擔保期限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無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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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河北在線咨詢 2023-05-091、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擔保期限就是保證期間,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但是不能發(fā)生中止、中斷或延長。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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