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一般什么情況下會被提起公訴呢
1.提起公訴所必需滿足的實體要件。
實體要件包含兩大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犯罪事實需已得到確鑿有力的證實;二是按照相關法規(guī),該犯罪行為理應受到刑事制裁。
這里所稱的犯罪事實明晰,是指檢察機關經過嚴謹的調查取證,已成功查獲下列各項事實:
(1)經確認,犯罪嫌疑人實施了一項犯罪行為而非合法行動或普通違規(guī)行為的事實真相;
(2)確定被告人被賦予刑事責任,而非無需承擔或者可以免于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事項,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層級、精神狀態(tài)等因素;
(3)對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是哪一類或哪幾類性質的犯罪的事實予以肯定;
(4)能夠賦予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甚至加重懲罰的因素實情。
成功掌握上述各項事實,便可視作為達到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晰的必要條件。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的具體規(guī)定,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即可認定為犯罪事實已初步查證清楚:
(1)對于屬于單一罪名的案件,定罪量刑所需的關鍵事實已經無可爭議地查清,并且不干擾定罪量刑的其它事實仍無法查證的;
(2)針對多個罪名的案件,部分罪名已被查找到合適證據而滿足起訴條件,其余罪名因各種原因無法確定的;
(3)罪名工具、贓物的流向無法查清,但是現有證據充足使被告人無法推脫辯護的;
(4)言辭證據的主旨內容始終一致,僅有少數內容存有分歧,但對定案并無實質性影響的。
“證據確鑿、充分”的含義在于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實都能通過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這些證據彼此間以及證據與案件事實間無沖突,具有足夠的說服力排除其他無關人員介入犯罪的可能。
2.提起公訴所必需遵循的程序性條件。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實踐的現實需求,提起公訴需滿足兩項程序性條件:
(1)檢察院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擁有屬地管轄權;
(2)被告人必須已入案正軌。
3.提起公訴必須遵守的政策限定條件。
發(fā)起公訴的政策限制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處理的必然要求。
在犯罪情節(jié)有所緩和,依法既可加以起訴亦可放棄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遵照國家的刑事政策框架,全面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結果、受害者的調查過程以及社會各國的反饋建議等多重因素。
若認為向法院提起公訴才能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則應適時提出公訴申請;反之,應選擇不起訴處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二、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長時間
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zhí)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法律是一種普遍的約束,它既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規(guī)范我們的行為。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刑事案件一般什么情況下會被提起公訴呢”,法律的學習和理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我們不斷地努力和探索。我們應該珍視這個過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機會,以便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fā)展和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n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n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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