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采取強制措施脫逃是否構成犯罪
雖有逃脫的事實,但其行為不構成脫逃罪。
《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監(jiān)獄法》第五十九條罪犯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為什么未采取強制措施脫逃不構成犯罪
1.從犯罪主體來看
脫逃罪的犯罪主體屬身份犯,必須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體包括經法院判決后羈押的已決罪犯;還有因犯罪而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的未決犯,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于其他人員,如勞教人員、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則非本罪的適格主體。即便上述人員有脫逃行為,亦不構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案發(fā)后只是被口頭傳喚至公安派出所接受審查,其脫逃時尚未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強制羈押措施,因此其不是脫逃罪的適格主體。
2.從犯罪客體來看
脫逃罪侵犯的客體是監(jiān)管機關對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監(jiān)管秩序。我國監(jiān)管機關主要包括監(jiān)獄、少年管教所、看守所等,脫逃行為破壞了監(jiān)管機關實施的強制羈押。而只有破壞上述監(jiān)管機關所實施的強制羈押的脫逃行為才構成脫逃罪。比如,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外逃的,雖然從性質上講,該行為亦是一種脫離公安機關監(jiān)管的脫逃行為,但因該行為并未破壞監(jiān)管機關實施的強制羈押,故不能以脫逃罪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的脫逃行為并未侵犯監(jiān)管機關的正常監(jiān)管秩序,因此,其行為不構成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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