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違約,即實際發(fā)生的違約行為。實際違約的具體形態(tài)包括:
(一)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如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了勞動能力;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滅失。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后,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義務。
(二)遲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
(三)不適當履行。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瑕疵給付(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對方履行利益,如給付數(shù)量不完全、給付質量不符合約定、給付時間和地點不當?shù)?和加害給付(即因不適當履行造成對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損失,如出售不合格產品導致買受人的損害)。
如何理解預期違約
(一)預期違約的概念和特點。
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點是:1、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的違約;2、侵害的是對方當事人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xiàn)實的債權;3、與實際違約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害)。
(二)預期違約的形態(tài)。
預期違約包括兩種形態(tài),即明示預期違約(明示毀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默示毀約)。
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地向對方表示將在履行期屆至時不履行合同。其要件為:1、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2、須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3、無正當理由。
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屆至后不履行合同。其特點為:債務人雖然沒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例如特定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將標的物轉賣給第三人,或買受人在付款期到來之前轉移財產和存款以逃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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