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保證期間的長短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沒有約定時按法律規(guī)定。
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了保證期間,只要這個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主債務履行期限,法律會尊重其約定。自主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開始計算。
二是保證人和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此時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不明的情況。
一、擔保期限的最長時限
1、《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規(guī)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xù)于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nèi)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
3、司法實踐中,亦經(jīng)常發(fā)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于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二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償權的行使。
二、擔保期間的基本類別
保證期間因其產(chǎn)生方式不同,可分為約定期間,催告期間和法律推定期間三種。
1、所謂的約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通稱之為定期保證期間。
2、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不催告?zhèn)鶛嗳藢χ鱾鶆杖诵惺乖V訟上的權利而確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jù)法律任意性規(guī)范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guī)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定時期為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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