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的概念
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發(fā)生死亡、傷殘、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險期滿時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為人的生命或身體。當人的生命作為保險標的時,保險以生存和死亡兩種狀態(tài)存在.在定期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根據(jù)保險合同有關條款,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在生存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生存至某一約定時點。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當人的身體用為保險標的時,它是以人的健康和生理能力、勞動能力等狀態(tài)存在。在健康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導致?lián)p失,根據(jù)保險合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生、老、病、死、傷、殘等各個方面。這些保險責任不僅包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傷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種不幸事故,而且包括與保險人約定的生存期滿等事件。
人身保險的給付條件是,當被保險人遭受保險合同范圍內的保險事件,并由此導致死亡、傷殘、疾病、喪失工作能力或保險期滿、年老退休時,保險人根據(jù)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相比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險金額的確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而人的生命或身體不是商品,不能用貨幣衡量其實際價值大小,因此保險金額確定不能用財產保險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價值”確定方法和“人身保險設計”方法。一般情況下,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共同約定,其確定取決于投保人的設計需要和交費能力。
(二)保險金的給付
人身保險屬于定額給付性保險(個別險種除外,如醫(yī)療保險,可以是補償性保險),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既可以有經濟上的損失,也可以沒有經濟上的損失,即使有經濟上的損失,也不一定能用貨幣來衡量.因此,人身保險不適用補償原則,也不存在財產保險中比例分攤和代位求償原則的問題。被保險人可同時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單,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即可從若干保單同時獲得保險金。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被保險人可以同時獲得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賠償金,保險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償。
(三)保險利益的確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同于財產保險,主要表現(xiàn)在:
1.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具有量的規(guī)定性;而在人身保險中,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保險利益也不能用貨幣估算。因此,人身保險沒有金額上的限制。
2.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不僅是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而且是維持合同效力、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條件;而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合同效力、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四)具有長期性
財產保險如火險等保險期間大多為1年,而人身保險大都為長期性保單,長則十幾年、幾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儲蓄性
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間的一般較短,根據(jù)大數(shù)法則,在保期間內(有些情況例外,如保險期間內無法確定損失程度等),保險人向同一保單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純保費等于保險人的賠付總額。因此,保險人無法將純保費用于長期投資,財產保險不具有儲蓄性。人身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具有明顯的儲蓄性。一般而言,人壽保險期間較長,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費的均衡保費的交費方法,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時期內,投保人交付的純保費大于自然純保費,對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純保費大于自然純保費的部分,保險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資收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單生效的一定時間后,就可以對其保單享有一定的儲蓄利益,如保單貸款、領取退保金或其他選擇。
人壽保險具人儲蓄性,但不是說明人壽保險完全等同于儲蓄,它與銀行儲蓄相比,有著較大差別,其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的對象不同。儲蓄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單位或個人,沒有特殊條件的約束;而人壽保險的對象必須符合保險人的承保條件,經過核??赡軙芤恍┤吮痪鼙;蛴袟l件的承保。
2.二者的技術要求不同。人壽保險集合眾多單位和個人面臨的同質風險分攤少數(shù)單位和個人發(fā)生的損失,需要復雜的精算技術;而儲蓄則是使用本金加利息的公式,無需特殊的計算技術。
3.二者的受益期間不同。人壽保險在合同約定信口開合期間,無論何時發(fā)生保險事故,受益人均可以得到約定的保險金;而儲蓄只有累積了一定的期間,才能得到預期的利益,即儲存的本金及利息。
4.二者的行為性質不同。人壽保險利用多數(shù)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是一種互助行為;而儲蓄所得就是本人儲存的本金及利息,對每個儲戶都是如此,是一種自助行為。
5.二者的主要目的不同。人壽保險的主要目的是應付各種風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給付保險金;而儲蓄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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