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納稅地點怎么確定
1、增值稅納稅地點有不同的規(guī)定:
(1)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jīng)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jīng)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4)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境內有償: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1、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
4、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詳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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