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河北省行政復議回避制度規(guī)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后,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2、根據(jù)《關于印發(fā)的通知》第二十條行政復議人員組織案件聽證會,應做好以下記錄:
(1)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會情況;
(2)當事人申請延期、回避以及是否同意的情況;
(3)申請人、第三人放棄參加聽證的情況;
(4)制作聽證筆錄,應包括案由,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主持人、記錄入、參加入和聽證內(nèi)容。聽證筆錄經(jīng)聽證參加入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拒簽的由記錄入在聽證筆錄上注明。證人或鑒定人員出席聽證會并發(fā)言的,也應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有權核對、修改聽證筆錄;
(5)聽證會一般應全程錄像。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一、回避原則的主要內(nèi)涵
1.需要回避的人員必須與行政復議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所謂利害關系,是指行政復議的裁決結果涉及到復議者或相關人員的自身利益。所謂其他關系則是指復議人員與行政復議或行政復議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除利害關系之外的其他關系,如與當事人一方是近親屬等。只要上述兩種關系中的一種存在,當事人即可申請回避。
2.回避原則只適用于行政復議人員。由于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我國《憲法》確立我國行政機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因此,回避原則只適用行政復議人員。行政首長即使與行政復議所涉及的行政復議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者存在其他關系,當事人亦不能申請其回避。因為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行政復議機關中,復議決定最終要經(jīng)過行政首長的簽發(fā)才能正式公布。所以,申請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行政首長回避實際上是無意義的。但是,如果行政首長確有違法之處,當事人可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以求公正地解決問題。
對于與案件相關的人員,并不是自動的就不需要參與到案件的審理過程之中,必須是先提出回避的請求,然后由專門的人員批準之后,才需要回避的。若是案件的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之前對筆跡進行鑒定人員也是需要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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