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范圍不同。
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fā)生法律關系。而委托合同則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托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系。
(二)履行后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
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終以委托人的名義來行使委托的事項,其后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托人承擔的。
(三)追求的目的不同。
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報酬;而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shù)奈泻贤校灰腥税凑占s定辦理委托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托人給付報酬。
二、技術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技術開發(fā)合同
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可參照技術開發(fā)合同的規(guī)定訂立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引進所訂立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技術咨詢合同
是指當事人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咨詢服務,另一方支付咨詢報酬的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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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合同。根據(jù)轉讓的內容不同,轉讓合同可以分為債權轉讓合同、債務承擔合同和債權債務概括轉讓合同三種類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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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區(qū)別承攬合同與委托合同寧夏在線咨詢 2024-08-25我們以委托設計合同為例,重點考察委托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qū)別: 1、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標的物,具有不可更換性和特定性。承攬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對標的物享有留置權。而委托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標的物,只要依委托合同的授權,完成委托事項即可,委托合同注重的是處理事務的過程。而且受托人進行民事法律活動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所以受托人對于完成委托事項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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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技術服務合同與委托合同區(qū)別黑龍江在線咨詢 2023-01-01合同內容不同:技術服務合同主要是為了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在這個過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間接伴隨著專業(yè)科技知識的傳授和轉移;委托合同主要是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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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和信托合同的區(qū)別有哪些, 信托合同和信托合同的區(qū)別有哪些黑龍江在線咨詢 2022-03-06一、什么是行紀合同?行紀是指經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承擔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商業(yè)行為。其特點是經紀人與委托人之間通常有長期固定的合作關系,經紀人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責任較重。二、行紀合同和信托合同的區(qū)別?行紀合同作為大陸法系的概念,它與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源于中世紀英國的用益權制度。其所稱的信托實質上是一種管理財產的法律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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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承攬和雇傭合同有哪些區(qū)別天津在線咨詢 2022-11-14承攬合同和雇傭合同的區(qū)別: 1、標的物不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包含了承攬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而雇傭合同的標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勞務本身。 2、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同。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雇傭合同的受雇人要服從雇傭人的安排、指揮,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3、風險負擔和責任承擔不同。 4、報酬給付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由于合同的標的是工作成果,一般式承攬人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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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qū)分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有哪些廣東在線咨詢 2023-02-24兩者的區(qū)別如下: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內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辦理委托事務。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托的內容則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