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的概念: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構成特征是:犯罪分子在主觀方面應當存在故意;犯罪主體應當是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的自然人;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公務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
襲警罪和妨害公務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1、暴力的目的不同
通常情況下,目的是判斷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小的參考要素之一,也是區(qū)分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的第一要素。行為人在故意心態(tài)支配下實施暴力行為的主觀惡性程度明顯要高于在過失心態(tài)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為。
前者已經超越了解決公務事務的范疇,上升到攻擊人身安全的程度,屬于發(fā)泄不滿、逞強等惡性犯罪動機,應當以襲警罪對行為進行評價。后者雖然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行為,但其主觀上還是為了解決公務事務本身,屬于一時偏激而為之。
2、暴力的手段不同
法律解釋有很多種,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暴力”的含義應當做平義解釋,即“暴力”指采取暴力手段或實施具有暴力因素的行為。
麻醉、捆綁等無形力的暴力手段,盡管具有傷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性,但是其客觀上造成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繼續(xù)執(zhí)行公務的結果,本質上侵害的仍然是國家賦予正當行使執(zhí)法權的法益。
3、暴力的損害結果不同
即使構成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要素的行為、不要求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損害結果仍然是區(qū)分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的重要標準之一。以往區(qū)分損害結果的標準比較籠統(tǒng),第一種是暴力行為造成輕微傷的結果,行為人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從重條款進行處罰。第二種是暴力行為造成輕傷及以上的結果,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襲警罪設立以后,依據損害結果定罪的標準變得更加清晰明確,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暴力行為導致嚴重程度的損害結果仍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第二層次,暴力行為導致普通程度的損害結果,一般是受輕微傷的結果,不再以妨害公務罪或者妨害公務罪的從重情節(jié)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而是以襲警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層次,暴力行為導致普通的抓傷、撓傷,行為人構成妨害公務罪。
當然,區(qū)分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的構罪要素還有很多,暴力只是律師對案件進行辯護時的一個關鍵要素,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各種情節(jié),制定有利于行為人的方案進行辯護。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襲警行為主要指的就是通過暴力或者是一些其他的方式,襲擊正在執(zhí)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監(jiān)獄內部的一些警察的話也是屬于該罪的行為對象,一旦存在這種行為必須要按照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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