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chǎn)糾紛法院立案被告失蹤如何處理
1、房屋出現(xiàn)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失蹤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被告如果是必需出庭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經(jīng)法院兩次傳票后,仍然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
(2)如果不是必需出庭的當事人,經(jīng)法院傳票后無故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二、民事訴訟是誰告誰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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