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對象不同。拘傳只適用于刑事被追訴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而傳喚還適用于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
2、刑事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傳喚則不具有強制性。
一、交警打電話不去會怎樣
1、如果是對違法行為人或犯罪嫌疑人,警察應當對采取《傳喚證》或《拘傳證》方式進行強制傳喚。因此,一般所謂的打電話傳喚,僅僅是警察了解案情的一種簡單情況。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傳喚。
2、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jù)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zhí)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tài)度的一個表現(xiàn),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什么情況下會被公安派出所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jù)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zhí)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tài)度的一個表現(xiàn),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三、傳喚的四個條件內容是什么
傳喚的四個條件如下:
1、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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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指為了方便案件的審理,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一種措施。傳喚犯罪嫌疑人應出示工作證明和傳喚證,并且傳喚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小時。 刑事傳喚是不能異地進行的,應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進行,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戶籍所在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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