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條件決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適用性質
以下條件決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適用性質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礎。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
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
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5.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二、代位權行使規(guī)定
代位權行使規(guī)定是: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等。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zhí)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理。
三、債權人代位權舉證是什么
債權人代位權舉證是指債權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以下事實: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實現到期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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