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的經(jīng)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jīng)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簽發(fā)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nèi)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nèi)進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qū)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shù)氐墓矙C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shù)氐墓矙C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xié)助。
3、執(zhí)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于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被拘傳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后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jié)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jié)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5、訊問結(jié)束后,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條件,應當依法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其放回,恢復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jù)辦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多次拘傳,但是對于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間隔問題,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我們認為,為了防止以連續(xù)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保證被拘傳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時間,兩次拘傳之間的時間應以不少于12小時為宜。
7、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nèi)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拘傳時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立即結(jié)束拘傳。
檢察院拘傳犯罪嫌疑人在哪里進行
1、人民檢察院拘傳犯罪嫌疑人,拘傳地點的規(guī)定如下:
(1)人民檢察院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地點進行。
(2)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內(nèi)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nèi)進行。
2、法律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八十四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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