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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消滅要約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7-31 16:23:02 243 人看過

要約的效力有:1、受要約人于要約生效時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2、要約人不得隨意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要約消滅的原因有:1、受要約人拒絕要約;2、要約經過有效期限;3、要約人撤回要約。

要約消滅的原因

要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要約有效期限的經過,凡是在要約中明確規(guī)定了承諾期限的,則承諾必須在該期內作出,超過了該期限,則要約自動失效,不可再接愛承諾。

第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guī)定的條件。拒絕的方式有多種,既可以是明確表示拒絕要約的條件,也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不作答復而拒絕,還可以表現為對要約的實質內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擴張大而形成反要約,不過在后一種情況下,既表明受要約人已拒絕了要約,同時也向要約人提出了一項反要約。受要約人在拒絕要約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必須在撤回拒絕的通知先于或同時于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處,撤回拒絕才能產生效力。

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通知中,并沒有更改要約的實質內容,只是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更,而要約人又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此種承諾不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如果要約人事先聲明要約的任何內容都不得改變,則受要約人更改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也會產生拒絕要約的效果。

第三,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要約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約人撤回或撤銷。一旦撤回或撤銷,要約將終止效力。

第四,因要約人死亡而使要約失效。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以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突然死亡。如果未來的合同需要由要約人本人來履行,則要約人死亡不影響要約的效力。一般來說,如果法人解散或被撤銷,該法人所發(fā)出的要約,自然失去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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