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盜竊公共財物(即監(jiān)守自盜)構成的貪污罪,與內部職工的盜竊罪,有時不易區(qū)別。區(qū)別這兩種罪的關鍵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例如:出納員利用其職務上保管現(xiàn)金的便利,盜竊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貪污罪;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保管的公共財物,則應是盜竊罪。售貨員利用其受國營商店委托經管貨物的售貨款的便利,盜竊由其經管的貨物或售貨款,是貪污罪;如果他僅是利用對商店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售貨員經管的貨物或售貨款,則是盜竊罪。
貪污罪的犯罪手段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侵吞財物,是指行為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jù)為私有。
竊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jiān)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例如出差人員用涂改或偽造單據(jù)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回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后再迂回取回,據(jù)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后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雇請的工人為自己干活等。
(6)占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為。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yè)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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