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暖不達標引起糾紛
馬*生原為某單位職工,享受免費供暖的待遇。后來,馬*生離開了單位,遂與單位就供暖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單位按照供暖標準供暖,馬*生交付供暖費若干。2003年,由于單位供暖有時候達不到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經雙方協(xié)商,減收部分供暖費。2004年,單位的供暖還是與往年一樣,時好時壞,馬*生遂拒絕交付供暖費。2004年供暖期過了以后,單位將馬*生訴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供暖費。在庭審中,由于雙方皆未保留2003年供暖期內馬*生家中的溫度情況,對供暖是否達到標準應由誰舉證產生爭議。
二、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卦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甚至敗訴的后果。那么,在本案中,對供暖是否達到標準的舉證責任究竟應由誰負擔呢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供暖協(xié)議屬于拾同勘中規(guī)定的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中的供用熱力合同,依《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依《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條,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據此,當事人在供暖合同中應對供暖的方式、質量、時間等作出約定。可見,供暖人依約履行供暖合同包括按照約定的方式、質量和時間等提供供暖服務,否則應負違約責任。故對馬*生“單位所稱履行供暖義務應包括提供暖氣和供暖達到約定標準”的主張,應予支持。
然而,在單位按照協(xié)議供暖的時候,馬*生作為用暖人,負有接受履行的協(xié)助義務。對于單位供暖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一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并保留證據材料以證明供暖尚未達到約定溫度的事實。對于溫度測量,用暖人既可以與供暖人協(xié)商,由供暖人測量供暖期間室內溫度,也可以自行委托測量單位進行測量,并予以公證,以保留證據材料。若供暖確實未達到約定標準,則該項費用支出,系供暖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而給用暖人造成的損失,應由供暖人承擔賠償責任。用暖人未在供暖期間提出異議或保留相應證據材料,應認為供暖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供暖義務,用暖人不得在供暖期結束后再行主張供暖人供暖未達到約定的質量。
由于供暖合同乃是供暖人向用暖人供暖,用暖人支付供暖費的協(xié)議,是貨幣與供暖服務的交易,基于買賣合同所具有交易合同的典型性,供暖協(xié)議可以與買賣合同作一類比。依《民法典》第620條和第621第1款的規(guī)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在買受人收到標的物后,應當履行檢驗義務,并在約定或者法定期間內將標的物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這里的通知,應包括檢驗后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標準的證據材料,否則,無以說明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對于用暖人的接受履行的義務而言,用暖人欲主張供暖人供暖不符合約定標準,亦應在一定期間內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否則,應視為供暖人的供暖符合約定。本案中,在供暖期結束后,馬*生若未能舉證證明單位供暖不符合約定質量標準,應負舉證不能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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