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一、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銜接工作應注意的問題
1、適用范圍上必須嚴格界別:情節(jié)輕微的人身傷害賠償和財產損失,被傷害方愿意調解的,可以人民調解;必須進行治安調解的不得適用人民調解,特別是對被傷害方實施人身傷害的。
2、調解程序上必須合法:從實施調解開始,人民警察就必須申明自己以所在街道、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身份進行調解。否則,只能以行政職務的身份進行治安調解。
3、調解主體必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員必須是委員身份,或者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聘請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不能單純是行政人員;不兼任街道、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人民警察進行調解不得適用人民調解。
4、尊重糾紛當事人自愿原則。尊重糾紛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特別是對調解結果的認可上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并自愿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
5、調解人員必須公正處理,結果公正是人民調解的關鍵。調解人員出于公心,幫助糾紛當事人化解矛盾,公正才能使當事人心服口服,真正消化矛盾糾紛,達到和平共處的目的。
6、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必須規(guī)范。調解結束后,特別是有關給付內容的調解,要制作規(guī)范的調解協(xié)議書,經雙方當事人自愿簽字,調解員簽字,然后須到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審查后,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才能最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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