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沒收作案工具。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11月25日,被告人洪某與被害人莫某相約至金華市火車西站某旅館,以同性戀愛名義開了房間,期間洪某拍了莫某的裸體照片,并拿走莫某的手機和學(xué)生證;然后,被告人洪某以公開裸體照片相要挾,向莫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后被害人莫某被迫拿出人民幣1000元,送至金華市區(qū)云都大酒店附近交給被告人洪某。
200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洪某以同性戀愛為名,相約被害人朱某到金華市區(qū)新獅街道高村某旅館開了房間;在房間內(nèi),被告人洪某用手機拍下了朱某的裸體照,隨后以公開裸體照片相要挾,從朱某處索得寶怡牌pt950白金項鏈一條(價值人民幣1560元)及人民幣2000元,合計價值人民幣3560元。
2008年4月19日,被告人洪某相約被害人倪某至金華市區(qū)新獅街道高村某旅館,以同性戀愛為名開了房間,在房間內(nèi),洪某將倪某裸體拍攝成dv攝像,又將被害人倪某的手機拿走。隨后被告人洪某以公開倪某裸體照相要挾,向倪某索要人民幣2000元。4月21日,倪某答應(yīng)洪某雙方一起去取錢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公安機關(guān)同時從被告人洪某處扣押了其用于作案的華禹牌gm388手機一部。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公開被害人的隱私相要挾,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某于2008年4月19日向被害人倪某敲詐勒索2000元人民幣,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該起敲詐勒索,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洪某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洪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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