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發(fā)生糾紛時,誰承擔舉證責任,在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這種觀點認為,債務與財產(chǎn)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應的,是個人財產(chǎn)還是共同財產(chǎn)就應由承擔義務的一方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jù),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認可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除非舉債人能證明該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而承擔義務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夠明確。但從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張個人債務的非舉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對于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該論者認為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jù),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
這實際上是說夫妻一方舉債,非舉債的另一方不能證明是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就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我們認為,要非舉債方去證明舉債方的舉債資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難的;由非舉債方承擔舉不能的法律后果,顯然也是不公平的。這樣,容易助長另一方惡意舉債。從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安全性出發(fā),防止一方惡意舉債,對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之爭,原則上應有主張共同債務者舉證,不能舉證者,應認定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
一、婚前個人債務誰來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chǎn)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jù)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zhuǎn)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zhì)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zhuǎn)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zhuǎn)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chǎn)或受益的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那么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zhuǎn)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zhuǎn)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zhuǎn)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傊?,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聯(lián)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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