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要約和撤銷要約的區(qū)別在于:
1、要約撤回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約。
有兩個條件:發(fā)出撤回通知;撤回通知先于要約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對方。撤回要約的效力是防止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不是要約失效的原因;
2、要約撤銷生效后,在對方作出承諾之前,要約方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銷要約。
有三個條件:發(fā)出撤銷通知;撤銷通知必須在相對人發(fā)出承諾通知前到達相對人;要約屬于可撤銷要約。
三種要約屬于不可撤銷的要約: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明確要約不可撤銷;被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準備履行合同;
3、要約被撤銷后,要約失去了效力,對方失去了承諾的權利,因為承諾的對象必須始終是有效的要約。
要約人的行為構成締約過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撤銷要約與撤回要約的區(qū)別
(一)要約的撤回
所謂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fā)出以后,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fā)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允許要約人可以撤消其要約,體現了法律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尊重。
要約人撤回要約,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任何一項要約都可以撤回,只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才能產生撤回的效力。由于撤回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因此,在要約被撤回時其并未生效。因此,要約的撤回實際上不會損害受要約人的利益。
撤回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達或者同時到達對方,但因途中障礙而遲到的,受要約人應當在收到撤回通知時立即將遲到的情況通知對方;未立即通知對方的,視為撤回的通知未遲到。
(二)要約的撤銷
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后,將其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只能在要約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進行。
撤消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要約人。但是,以下兩種要約不可撤消: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消的;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該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
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目的都是為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雖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來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著區(qū)別:
(1)撤回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fā)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
(2)由于要約的撤銷發(fā)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后,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著嚴格的限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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